各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落实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快推进和完善全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医改办等7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推进健康山东建设,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为中心,以建立签约服务内在激励与外部支撑机制为重点,加快推进和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断优化签约服务内涵,提升签约服务效果,稳步扩大签约服务覆盖面。通过家庭医生与居民建立稳固的契约式服务关系,转变医学服务模式,为群众提供综合、连续、协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增强人民群众健康获得感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信任度,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促进基层首诊和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
二、明确目标
2016年底前,每个市至少确定1个县(市)、1个区作为推进和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首批试点地区,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等方面实现实质突破,签约服务覆盖率城市、农村分别达到20%、6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
2017年底前,在全省所有县(市、区)开展推进和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试点地区次年签约服务覆盖率城市、农村分别达到30%和65%,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签约居民满意度达到80%以上。
2018-2020年,进一步完善签约服务机制,将签约服务逐步扩大到全部重点人群和普通人群,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全覆盖。家庭医生作为居民健康和医保经费的双重守门人的格局基本形成。
三、规范服务内容
家庭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和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
各项服务内容以服务包形式提供给签约居民。签约服务包分为基础、初级、中级和高级服务包,拉开服务的档次和梯度,满足群众多元化健康需求。基础服务包以基本公共卫生个体服务为主要内容(包含《母子健康手册》发放、建册),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纳入服务内容。在基础服务包的基础上,针对服务对象身体状况、需求及享受的医疗保险类型的不同,选择针对性强、群众认可度高、实施效果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承担的中、西医基本医疗项目和基层适宜技术纳入签约服务内容,组合成种类合理、适合不同人群、不同病种的初级服务包群。充分考虑群众健康管理服务需求和承担能力,进一步制定层次分明、特色突出的差异化、菜单式的中级、高级服务包群。签约服务包原则上以市为单位统一服务项目、补助标准和收费标准,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签约居民在按照协议内容接受家庭医生团队提供服务的同时,享受当地医保签约服务差异化支付政策。
四、优化服务主体
现阶段家庭医生主要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的全科医师(含助理全科医师、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和注册第二执业地点全科医师)、具备能力的乡镇卫生院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等。其中城市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的全科医师为主,农村以全科(助理)医师或具备签约服务能力的乡镇卫生院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为主。对无乡村医生执业或乡村医生不具备签约服务能力的行政村,由所在乡镇卫生院负责调配家庭医生。随着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家庭医生逐步过渡到主要由全科医师承担。
签约服务原则上采取团队服务形式。家庭医生与护士、公共卫生医师(含助理公共卫生医师)共同组成家庭医生一级团队,为签约的健康居民、病情稳定的患者提供基础和初级服务,公共卫生医师不足的机构可暂由实际从事公共卫生服务人员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科、妇产科、儿科、精神、康复等专科医师(含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第二执业地点或退休后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返聘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师),开展对口帮扶、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成医疗联合体和延伸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二级以上医院临床医师和中医类别医师,可与家庭医生一级团队组合,成立专全结合的二级、三级团队,分别为疾病复杂的患者和重点人群、居民个性化需求较高的签约居民提供中级、高级服务。
县级统筹当地医疗卫生资源情况,结合签约服务包群的内容,制定家庭医生团队标准,组织符合条件的医务人员申请组合成立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明确工作流程、职责分工和分配机制,合理确定家庭医生团队服务规模和人群结构,确保签约服务质量。
五、明确服务对象
签约服务优先覆盖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慢性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贫困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重点人群,现阶段要以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康复期、冠心病康复期、恶性肿瘤康复期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宜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治疗、护理、康复和健康管理服务的慢性病患者及其他有签约服务需求的居民为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辖区签约服务重点人群进行摸底造册,按照充分告知、自愿签约原则,组织集中签约或诊间签约。已参加城市家庭医生式签约服务和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的居民,2017年度优先签约。
家庭医生签约原则上以服务对象个人为单位,每位居民在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期只能选择1个家庭医生团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多人同时签约时,应选择同一家庭医生一级团队或以该一级团队为核心的二级、三级团队。在医疗联合体试点和医疗机构延伸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地区,可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医院及三级医院之间的“1+1”或“1+1+1”的机构组合签约模式,签约居民在机构组合之内根据需求自行选择机构就医,并逐步过渡到基层首诊;在组合之外就诊应通过家庭医生转诊。家庭医生签约协议有效期至少为一年,服务起止时限原则上按自然年度计算。期满后居民可续约或选择其他家庭医生团队签约。
六、建立签约服务收付费机制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主要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具体标准和分担比例由各市根据签约服务内容、签约居民结构以及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确定,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资金保障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发展等因素适当提高。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和完善家庭签约服务工作。基本公共卫生部分,按国家确定的项目年度签约服务补助标准或原则测算,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签约服务专项经费中列支。基本医疗和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部分,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的,医疗保险按当地政策规定报销;报销后居民自付部分及不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服务项目,按略低于原自付累计总价的原则核定价格,签约时一次性预缴或在接受服务时按签约协议金额即时缴纳;健康管理依从性高、连续签约或长期签约的居民,给予优惠。
七、完善基本医保支付政策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增加的门诊人次,相应提高医保年度经费总额。开展门诊统筹的地方,可适当降低签约居民门诊医保起付线、提高门诊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在开展推进和完善家庭医疗签约服务试点的县(市、区)可以开展门诊按人头付费试点、医疗联合体医保总额付费试点,实行医疗费用总额控制和弹性结算办法,完善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将门诊统筹、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逐步衔接。充分发挥医保支付的引导作用,采取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等措施,实行差异化的医保支付政策,引导居民到基层就诊,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和监督制约作用。
八、完善基层用药政策和服务价格
调整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依从性较好的慢性病签约患者,在家庭医生处就诊可酌情延长单次配药量,吸引慢性病患者首选家庭医生就诊;对于下转病人,可延用上级医疗机构医嘱中的非基本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充药品应优先保障签约居民慢性病治疗的常用药。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等支持的免费提供慢性病基本药物政策。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价格标准。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增补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诊、巡诊、家庭病床、家庭护理、健康管理、远程监测等服务的价格、收费方法和报销政策。
九、完善考核激励机制
根据签约服务所增加的工作数量和工作时间,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按照财务制度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奖励基金可用于绩效工资分配,用于绩效工资分配的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高、中级岗位的比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人员聘用、职称晋升、在职培训、评奖推优等方面重点向签约的优秀全科医生和家庭医生倾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签约服务的积极性。在考核签约数量的基础上,重点突出签约服务机制、服务效果和群众感受度,建立以机制建立情况、居民满意度、签约居民基层就诊比例、经家庭医生转诊率、续约率等为主要指标的质量考核体系和以健康管理效果、医药费用控制为核心的效果评价体系。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拨付与签约服务考核结果挂钩,并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入统一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签约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个体服务绩效考核结果,自主确定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农村地区要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十、强化技术支撑和指导
加快区域卫生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基层卫生计生综合信息系统,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日常运行、数据统计、质量监测和绩效考核等功能,推进签约居民健康档案、母子健康手册、电子病历、检验报告、双向转诊和医保报销等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县级成立由二级以上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专家组成的指导团队,通过远程医疗、即时通讯等方式为签约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二级以上医院指定科室对接家庭医生向上转诊服务,并将辖区居民在本院门诊和住院诊疗信息下转到签约机构;通过投放挂号机、提前预约挂号时间、预留床位等方式,将专科门诊和专家门诊号源、住院床位提前优先分配到辖区家庭医生团队和签约居民。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等搭建签约服务平台,提供在线签约、健康管理、咨询交流、预约诊疗、健康档案查询、诊疗报告反馈、非基本药品配送和健康信息收集等服务。
十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机制。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能,统一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及分级诊疗的相关制度。发展改革和医改部门要协调完善外部支撑机制,形成部门合力。民政部门要建立有利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养老服务政策,指导基层组织支持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财政部门要统筹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补偿资金,并建立财政补助与签约服务数量和质量相挂钩的补偿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有利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和人事薪酬制度。物价部门要制定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收费标准,增补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项目,规范家庭医生服务收费。要加强宣传引导,逐步转变居民传统就医理念和习惯,营造签约服务良好社会氛围。建立定期调研督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养老服务业等改革工作的衔接,形成叠加效应和改革合力。省卫生计生委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市推进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十二、施行期限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各市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