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出台医养结合服务基本规范
2018.01.30

医养结合日益成为养老的发展方向,为此,市民政局近日出台了《青岛市医养结合服务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了青岛市医养结合服务形式、机构资质、人员资质及要求、场地要求、设施设备配置要求、环境与卫生、服务管理、安全与风险防范等,更好地规范养老服务业发展,适应养老事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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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护理站配2名护士

《规范》提出,床位数量为200张以下的养老机构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可申请设置医务室或护理站。增设护理站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应至少设有治疗室、处置室、换药室、注射室,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增设医务室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换药室、注射室和简易抢救室,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各不少于10平方米,换药室、注射室的使用面积各不少于5平方米。

在人员配备中,我市要求养老机构医务室应至少配备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应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养老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养老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应至少配备1名康复治疗师。护理站应至少配备2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养老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养老床位,应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应至少配备1名康复治疗师。

此外,增设医务室护理站或护理站提供的医疗服务至少包括: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护理计划制定、老年保健及健康指导、医疗护理及指导、非治疗性康复护理及指导、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及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院内感染控制、自备药管理等。

增设护理院住院床位要50张以上

我市明确,床位数量达到200张以上(200)的养老机构可申请设置护理院或者护理中心。要求护理院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具有长期护理保险院护资格的护理院,其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设置专门院护区域,医护型床位数不少于20张。医护型床位的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护理中心的护理床位总数20张以上。居住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每床间距不少于1米。

人员配备方面,护理院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至少有3名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医师。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专职或兼职医师。每床至少配备0.8名护理人员,其中,注册护士与护理院之比为1:2-2.5。每10张床或每个病区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每病区设护士长1名。应当配备与开展诊疗业务相应的药师、技师、临床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等医技人员。

护理中心至少应配备2名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内科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每床至少配备0.6名专职护理人员,其中护士与护理员的比例为1:3-4。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设置护理床位达到或超过30张的,至少应配备2名具有主管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

从服务内容看,护理院为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患者提供健康教育及指导、健康管理、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护理中心应为年老体弱、失能失智和长期卧床人员提供普通内科诊疗、日常医疗护理、基础康复医疗等服务,具备条件的可提供安宁疗护服务。护理中心能够提供满足所开展医疗护理服务需要的医学影像、医学检验、药事、营养膳食和消毒供应等保障服务。

医疗机构增设养老床位不少于10

我市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设置养老床位,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医疗护理、康复护理、心理关怀、安宁照护等养老服务。二级以上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定点综合医院可以申请长期护理保险的专护资格。

《规范》提出,医疗机构增设的养老床位数不少于10张,每床平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申请医疗专护病区的,专护床位数不少于20张。医疗机构和增设的养老设施的人员配备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满足养老服务和专业医疗服务的需求。养老护理员与生活半自理老人(半失能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6,与生活不能自理(失能老人)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4

此外,申请长期护理保险专护资质的至少配备2名执业医师,其中,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至少1名。初级职称及以上的执业医师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20。专护床位数超过60张的,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执业医师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60。至少配备2名承担专护业务的执业护士,执业护士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10